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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楼市新政策

导读 山东省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楼市新政策年初到现在全国各地都在进行着楼市的调控,出台了各种的楼市调控政策,就在昨日山东省聊城市住

山东省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楼市新政策

年初到现在全国各地都在进行着楼市的调控,出台了各种的楼市调控政策,就在昨日山东省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通知》包括了对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管理、现场管理、行为监管、代理和经纪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等环节的规定。

《通知》明确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须将符合预(销)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拖延上市预(销)售时间。未按规定申报的,暂停受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申请,并进行信用惩戒。《商品房预(销)售方案》中要包含房源信息、预(销)售方式和付款方式等,同时要明确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后的开盘时间,并严格依照确定的开盘时间对外公开预(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的,要在预(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营业执照》《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购房告知书》等八证一书,房源信息,房屋规划用途、户型详图、停车位配比、前期物业服务等基本信息,抵押情况,预(销)售人员,举报电话等。

公示信息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暂停网签预(销)售。一个项目有多个预(销)售场所或者多方式预(销)售的,要同步实时更新已售信息和实际成交价格。

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后,必须在10日内将所有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预(销)售,严禁采取分幢、分层或分批、分次开盘的方式进行预(销)售,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正式开盘预(销)售时间。严禁以内部认购、排队、排号等方式蓄客;严禁恶意炒作,营造紧张气氛,趁机哄抬房价。

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应按照可预(销)售房源与需求购房者 1:1 的比例确定交款的购房户数,不得收取超出房源数量购房者的预订款。凡高于可售房源多收取购房者预订款的,视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的违规预(销)售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预(销)售商品房时,不得要求购房者一次性付款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不得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或商业个人贷款购房;不得通过商品住宅高价装修、捆绑预(销)售高价车位等变相涨价。

对于达到商品房预(销)售条件,不及时申请办理预(销)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未公开预(销)售;同一个《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采取分幢、分单元、分层开盘;未真实公示预(销)售动态信息等行为视为捂盘惜售,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暂停网签预(销)售和预(销)售许可等相关手续的办理,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典型违法违规企业,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销)售许可后,要将销售价格向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报备,并按照报备价格向社会公开销售,3个月内不得涨价,违者暂停网签销售。3个月后需调整价格,须向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重新报备。同时定期向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报送预(销)售动态信息。

采取商品房代理预(销)售的,应当委托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时,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诱导或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

在洽谈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无正当理由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2.未进行征信审查,收取预订款或向购房人承诺可按揭贷款购房。

3.采取“电商”等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

4.实行“零首付”购房,或提供“首付贷”等场外配资等。

5.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

6.以补充约定条款等形式减轻、免除应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主要权利。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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