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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台《关于福州市五城区商品住宅项目公证摇号销售实施意见》

导读 《实施意见》称11日起,福州市所辖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等五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的下列商品住宅项目,按照首套刚需优先原则,实行

《实施意见》称11日起,福州市所辖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等五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的下列商品住宅项目,按照“首套刚需优先”原则,实行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

文件原文↓↓↓

关于福州市五城区商品住宅项目公证摇号销售实施意见(试行)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精准调控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办[2018]122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秩序的通知》(闽建房函[2018]37号),就我市五城区商品住宅项目实行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福州市所辖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等五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的下列商品住宅项目,按照“首套刚需优先”原则,实行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

(一)三环路以内福州中心区域新批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宅项目。

(二)巡查整规活动中发现并经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部门调查确认的违法违规楼盘。

(三)经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部门认定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楼盘。

二、工作流程

商品住宅项目公证摇号销售工作严格按照委托公证、登记认筹、公示认筹、公证摇号、公开选房、结果备案等流程组织实施。

(一)委托公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制定公证摇号选房方案,委托公证机构主导公证摇号选房工作。公证摇号选房方案应经公证机构确认,并送市房管局备案后,在售楼现场公布。

纳入公证摇号的商品住宅项目,公证摇号选房方案未备案公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组织登记认筹和销售活动。

(二)登记认筹。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登记认筹活动,认筹时间不得少于3天,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每个认筹意向购房人收取认筹金,按规定不得超过准售房源平均单套住宅销售金额的20%。认筹金实行专户缴存、专户管理。

(三)认筹条件。意向购房人属于本市五城区限购对象的(含非本市五城区户籍意向购房人未能提供2年内累计缴满1年社保或个税证明的),只得申请购买非限购套型商品住宅;不属于本市五城区限购对象的,可以申请购买全部套型商品住宅。意向购房人提交以下材料后,均可登记认筹。

1、意向购房人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身份、户籍、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2、意向购房人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自助查询设备打印的房产证明材料。

(四)公示认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首套刚需意向购房人”和“非首套刚需意向购房人”,分类汇总认筹信息,编制意向购房人名单,在售楼现场公布,并送公证机构备案。

1、首套刚需意向购房人系指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意向购房人;非首套刚需意向购房人系指除首套刚需意向购房人以外的其他意向购房人。

2、意向购房人的住房认定,包含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二手住房)、自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征迁安置房,以及其他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五)公证摇号。商品住宅项目正式开盘当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公证机构主导下,组织公证摇号活动。具体按照“首套刚需优先”原则,分两批依次摇号产生选房顺序号。

1、第一批:对首套刚需意向购房人进行公证摇号,依次产生选房顺序号。

2、第二批:对非首套刚需意向购房人进行公证摇号,依次产生选房顺序号,第二批选房顺序号应排在第一批选房顺序号后。

3、公证摇号产生的选房顺序号,经公证机构公证后,在售楼现场公布。

(六)公开选房。公证摇号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下,组织公开选房活动。公开选房依照选房顺序号依次进行,直至纳入公证摇号的全部房源选房完成,或公证摇号产生选房顺序号的全部意向购房人选房完成。

未选房或放弃选房的认筹家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认筹金。

(七)结果备案。公开选房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编制《公开选房名册》,经公证机构盖章确认后,在售楼现场公布,并送市房管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备案,作为商品房合同实名网签的依据。

(八)剩余房源。商品住宅项目公开选房后仍有剩余的房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组织销售。

三、工作纪律

(一)依法监督。商品住宅项目公证摇号活动由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部门派员现场监督。并明确以下工作纪律:

1、公证摇号产生的选房顺序号和选房人名单,不得转让、变更。

2、公开选房后经公证机构确认的《公开选房名册》和购房人名单不得调整、变更。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不得撤销、变更。

(二)违规处罚。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通过转让选房顺序号、调整购房人名单、变更购房合同等方式,倒卖房号,扰乱市场秩序。

1、对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办理该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暂停该企业已批未售商品房继续销售,并由建设、物价、房管、税务、工商等部门分别记入企业诚信系统,纳入“黑名单”管理。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参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责令企业立即辞退,并在全行业通报,2年内不得继续从事房地产营销活动。

3、对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购房人,1年内禁止其在本市五城区购房,3年内禁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乐区及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司法局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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