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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去自家的房子 全看别人的脸色 这是怎么回事

导读 在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的中心地段,有一处四层楼房,三四楼的业主明明花钱买下了房子,几年来却只能望房兴叹,因为上楼唯一的楼梯在别人家里

在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的中心地段,有一处四层楼房,三四楼的业主明明花钱买下了房子,几年来却只能望房兴叹,因为上楼唯一的楼梯在别人家里,能不能去自家的房子,全得看别人的脸色。这是怎么回事呢?

能不能去自家的房子 全看别人的脸色 这是怎么回事

安徽滁州:业主买了房 却只能望房兴叹

在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天长西路的十字路口,有一栋四层的楼房,这栋楼守着路口可谓是黄金档口,可是在这么好的地段,楼上的商铺却看上去一副荒废的样子。跟着三楼的一位业主张女士,记者穿过了一二楼的一个商铺楼梯,来到了她家三楼的房子。

好不容易进了房门,记者看到里面是破败一片,显然已经停业很久了。张女士说,这个房子是她家在2010年花费近百万元购买的,刚买的时候,是由当时的开发商把这栋楼的一到四楼统一出租,所以出入自家的房子根本不是问题。可是到了2014年,房子不再由开发商统一出租,由各家自己招租,然而当一二楼的房主把房子出租出去之后,她突然发现自己买的房子进不去了。

安徽滁州市居民 张印红:我们买的房子,你有房产证,我也有房产证。他说他家是合法的,我说你合法的房产证拿给我看看,他确实拿出了房产证的复印件给我们看。  安徽滁州市居民 张印红:我们买的房子,你有房产证,我也有房产证。他说他家是合法的,我说你合法的房产证拿给我看看,他确实拿出了房产证的复印件给我们看。

看了对方的房产证,张女士大吃一惊。一二楼的通道和楼梯是通往三四层的必经之路,本该是公用部分,然而却分别划在了一两层房产证示意图范围内,也就是说通道和楼梯成了一二楼房主的私人财产。就这样,她的房子就悬在了楼上,成了地地道道的空中楼阁。每次要上到自己的房子,她都要恳求一楼的经营户行个方便。

不仅每次去自己的房子需要和别人商量,请求别人放行,更让张女士闹心的是,当初买这个房子是要出租做商铺或是办公用房的,这么一弄,这个房子根本没人愿意租了。

四楼运气稍微好一点,因为这栋楼曾经开过餐馆,消防部门要求经营户在四楼临时架设了一个消防通道,没想到这个消防通道竟成了四楼回家的通道了。毕竟这个消防通道也只能临时出入用,所以四楼想要出租对外经营使用也不行。

安徽滁州:两年沟通无果 业主诉诸法律

自己买的房子却没有通道进门,发现问题后,几位业主先与房子的开发商滁州亚龙置业公司进行了交涉。但当时亚龙置业公司已经注销,开发商把通道和楼梯部分的一二楼卖给了别人,还办了房产证。

如果房产证上的示意图范围不调整,就无法解决上楼难的问题。于是,三四楼的业主们就来到了房产证的登记单位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安徽滁州市居民张印红:唯一通道凭什么能办到房产证里面,这不是胡闹吗?我们多次找房产局,他们推三阻四,让我们去找开发商讨论。我说这与人家有什么相干的,你不给办证,人家开发商卖不掉。

经过了两年多的沟通,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不得已他们只好寄希望于法律诉讼。2017年8月,两户业主把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告上法庭。

原告代理律师 吴德斌:规划设计的时候是一个整体,整体使用是不可分拆的。开发商在卖的时候,把它分拆了进行出让。后来土地部门在办证的时候,他们没有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

2017年12月,琅琊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作出判决,滁州市国土房产局应依据相关事实材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房地产登记的职责。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应当实地查看。 四楼运气稍微好一点,因为这栋楼曾经开过餐馆,消防部门要求经营户在四楼临时架设了一个消防通道,没想到这个消防通道竟成了四楼回家的通道了。毕竟这个消防通道也只能临时出入用,所以四楼想要出租对外经营使用也不行。

安徽滁州:两年沟通无果 业主诉诸法律

自己买的房子却没有通道进门,发现问题后,几位业主先与房子的开发商滁州亚龙置业公司进行了交涉。但当时亚龙置业公司已经注销,开发商把通道和楼梯部分的一二楼卖给了别人,还办了房产证。

如果房产证上的示意图范围不调整,就无法解决上楼难的问题。于是,三四楼的业主们就来到了房产证的登记单位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安徽滁州市居民张印红:唯一通道凭什么能办到房产证里面,这不是胡闹吗?我们多次找房产局,他们推三阻四,让我们去找开发商讨论。我说这与人家有什么相干的,你不给办证,人家开发商卖不掉。

经过了两年多的沟通,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不得已他们只好寄希望于法律诉讼。2017年8月,两户业主把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告上法庭。

原告代理律师 吴德斌:规划设计的时候是一个整体,整体使用是不可分拆的。开发商在卖的时候,把它分拆了进行出让。后来土地部门在办证的时候,他们没有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

2017年12月,琅琊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作出判决,滁州市国土房产局应依据相关事实材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房地产登记的职责。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应当实地查看。

本案中,滁州市国土房产局没有认真进行审查,没有向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实地现场勘察,未认真审核涉案房屋规划设计并经规划许可的公共楼梯通道部分,从而向李某某颁发了房地产权证,将公共楼梯通道登记在李某某名下,造成其他业主名下的办公用房无法通行使用。故滁州市国土房产局在进行房屋登记管理中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被告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李某某颁发的房地产权证。

一审法院判决之后,作为案件第三人的一二楼房主李某某不服,将案件上诉到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让苦等了几年的几位业主看到了希望。

安徽滁州市居民董丽:一审胜诉,二审也胜诉了,现在胜诉以后,一楼二楼按照法律上的规定,他的房产证已经是不合法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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