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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底前确定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既有停车场

导读 近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和市交通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对辖区内尚未建

近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和市交通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对辖区内尚未建设充电设施且向社会开放使用的既有停车场(含限时开放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充电桩;同时规定燃油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交警可依据北京市停车条例对此类情况开展执法。

怎么建?

每个停车场至少划定1个充电专用泊位

《实施意见》除了在“充电车位”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上对各方提出了要求,在安全管理等问题上也同样明确了各方的安全责任。

《实施意见》要求严格落实新建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指标,合理规划布局既有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

各区应在今年底前确定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既有停车场,并在具备条件的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根据要求,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

同时,《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停车管理部门要组织、指导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划定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位,按照不少于1个专用泊位的原则划定。

另外,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建停车场必须预留充电条件,新建小区停车位须100%具有安装充电桩条件。

对于不少新能源车驾驶员都遇到过的找不到空闲充电设施状况。《实施意见》鼓励统一对充电设施进行信息化系统改造,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充电设施实时使用情况。

怎么用?

燃油车辆禁止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

《实施意见》提及了电动汽车泊位和电动汽车专用泊位两种电动车车位,在车位使用及管理上都存在明显的不同。

对于电动汽车泊位,《实施意见》要求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加强对燃油车与电动汽车的分类停车引导,在非充电车位有空余的情况下,引导燃油车避免占用电动汽车充电车位;在非充电车位无空余的情况下,可以引导燃油汽车占用部分电动汽车泊位。并提示车主留下联系信息,当有充电需求或非电动汽车泊位有空余时,通过广播、短信等方式,及时提示燃油车主将车辆驶离电动汽车充电泊位。

但在电动汽车专用车位的使用上,《实施意见》要求燃油车不得占用划定的电动汽车专用泊位,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发现燃油车辆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的情况,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执法。

这一要求在今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中就有过明确提及,其第二十六条规定:非电动汽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怎么管?

充电设施应定期巡检,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实施意见》要求,充电设施建成后,停车场产权(运营)单位、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上游电源供应单位应共同开展充电设施竣工验收,并提请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充电设施不得投入运行。

在日常运营中,建立充电设施定期巡检制度,明确巡检周期、巡检内容、负责人等。同时,建立健全以充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为责任主体的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充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工程建设承包企业、停车场物业产权单位等各方的安全责任。

其中,充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负责定期对充电设施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应与充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发现充电设施存在故障、损坏的,及时通知充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必要时启动应急措施。

此外,各区城市管理委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充电场站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充电设施权属单位(运营企业)进行整改。(记者 裴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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