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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

导读 日前,我市10个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市住建局、市委宣传部、市综

日前,我市10个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

市住建局、市委宣传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安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银监局、市金融办联合发出的通知中指出,针对近期房地产市场乱象,本次专项行动将通过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打击投机炒房行为和房地产“黑中介”,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房地产广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以捆绑车位、装修等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向购房人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38种情形被列入重点查处范围。

哪些行为会被重点查处,一起来看看——

整治重点

严厉打击

投机炒房行为

重点查处以下情形——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6.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利用网络平台及股权众 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或虽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但违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严厉打击

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查处以下情形——

1.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7.唆使、协助购房人伪造社保、纳税、婚姻、户籍等证明规避限购限贷等房地产调控政策。

严厉打击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查处以下情形——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自己名义或者通过中介、电商平台等机构采取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未按政府备案价格和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储藏室、升级改造事项)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3.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6.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7.未按规定执行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

8.协助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取得购房资格,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9.未按照批准的预售方案进行销售。

10.房地产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

严厉打击

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行为

重点查处以下情形——

1.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2.在销售现场、门店、网络等不同渠道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未取得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仍未撤除的,视为虚假房源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3.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 学等事项或者在房地产广告中发布不实且对购房有重要影响的讯息。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 值或者投资 回报。

根据通知——

9月-10月为检查查处阶段

各地要开展联合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机构(单位)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录入房地产相关信用平台,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11月-12月为抽查总结阶段

在企业自查和各地查处基础上,视情况采取联合检查、挂牌督办、交叉互检等形式,对整治情况开展督查和抽查。各地要认真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书面警示、纳入房地产诚信黑名单、约谈负责人、公开曝光、暂停网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和执照、行政处罚以及纳入多部门联合惩戒实施各类市场限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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