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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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可以用产权证证明,同时可以出具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明的内容主要包括房屋所有人的基本信息、房屋所在位置、房屋的具体描述、证明机构等。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权属清晰、产权来源信息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后30日内核准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15日内核准,并注销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房屋所有权的内容房屋所有权是占有、管理、享有、排他和处分(包括买卖、出租、抵押、赠与和继承)的总和。
1.附身。直接和实际控制或掌握自己的房子是房主的权利。占有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没有所有权。但占有不是全部,因为占有分为占有与非占有,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权。房屋使用权是指对房屋享有的权利。房屋租赁交易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意思是房主有权根据房屋的性质和用途直接使用他的房屋。
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不破坏房子的本质。
根据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三)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收益权。它意味着房屋的主人有权使用他的房屋来增加经济收入。比如租房拿租金,用房子做合伙股拿分红等等。
4.处置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房屋。如出售、租赁、抵押、典当、捐赠、拆迁等。依法归个人所有的房地产。
一般来说,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必须同时包括以上四项权利。然而,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有时会偏离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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