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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326套大连共有产权住房即将开售

导读 首批326套大连共有产权住房即将开售近日,大连市首批326套共有产权住房均已达到销售标准,近日将正式销售。为解决大连夹心层的基本住房问题

首批326套大连共有产权住房即将开售

首批326套大连共有产权住房即将开售

近日,大连市首批326套共有产权住房均已达到销售标准,近日将正式销售。为解决大连“夹心层”的基本住房问题,实现“中端有扶持”,大连出台了《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因共有产权住房单价低于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并且配套成熟,政策刚推出就备受市民关注。

记者从市住建局了解到,首批共有产权住房地处市中心繁华地段。首批共有产权住房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绿清南园(原辽宁警校、中海英伦观邸旁),大连知行中小学双学区。交通便利,周边有37路、505路、512路、524路、707路,715路等近十条公交线路;环境优美,容积率为2.03,绿化率约为25.1。

首批326套住房中,227套分布在8栋楼内,均为6层步梯楼房,其余99套集中在1栋11层带电梯小高层内。

全部为70年产权的住宅,交付标准为清水,供暖方式为集中供暖,供水和供电分别为民水、民电。户型均为两室一厅,面积多为90平方米左右,南北通透,布局合理,还有部分70至80平方米和60平方米户型。

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是政策性商品住房,从销售定价上将充分考虑购房人的支付能力。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政府所占份额的委托专营机构——大连市国有房屋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将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首批住房价格进行充分评估后报市政府审定,最终价格低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购房人按照首次实际出资的购买份额持有产权,其余产权份额由国房集团持有,购房人可在规定年限内合规增持产权。

相关政策

出资不低于60%可获得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销售对象、套型面积、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共有产权购房人原则上持有不低于60%产权份额,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由市政府委托国有专营机构(以下简称专营机构)持有。

标准

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

《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销售及监督管理等。

共有产权住房采取商品住宅项目配建和盘活存量房源的方式筹集。共有产权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套型设计、功能布局应合理,有效满足居住需求。

符合条件的家庭

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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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住房申购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目前,申请人需具有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户籍,45周岁以下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有稳定收入。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均无住房。

有稳定收入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我市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倍数,即三口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二口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一口人家庭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倍。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一)有严重失信行为或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购买保障性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市场价格由专营机构委托第三方独立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后,报市政府审定。

专营机构应按照政府确定的市场价格及销售比例将共有产权住房出售给共有产权购房人,购房人按照实际出资的购买份额持有产权,其余产权份额由专营机构持有。

购房人与专营机构签订购房合同,并通过网签备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范本由专营机构拟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

共有产权住房采取现房销售方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信息向社会公告并组织摇号,确定入围名单。

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购采取网上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摇号过程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摇号结果在申请网站面向社会公示。

共有产权住房满5年可转让

《办法》规定,共有产权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未满5年的,可按购买时市场价格增持产权份额。签订合同满5年的,应按届时市场价格增持产权份额,届时市场价格由专营机构提出,市政府确定。购房人签订合同满10年仍未购买完全产权的,应按政府持有产权份额所占相应面积缴纳房屋租金,租金标准由专营机构依照届时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确定并收缴。

共有产权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且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共有产权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另购住房。购房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应当增购共有产权份额并取得完全产权,或由专营机构回购其共有产权住房。

物业、供暖等费用全额由购房人承担

共有产权购房人应按照大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全额交存维修资金。共有产权购房人退回所购住房的,由专营机构按照购房人交存维修资金数额退回相应维修资金,并在再次销售共有产权住房时按照相同额度向购房人收取。共有产权住房的物业服务、供暖等费用,全额由购房人承担。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岳宇艳

编辑:姜雯欣 校对: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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