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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确权纠纷和继承纠纷有什么不同?

导读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房价越来越高,房子已经成为了老百姓心目中的大件。因此,因为房产问题所带来的纠纷事件也变得越来越多了。事实上,很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房价越来越高,房子已经成为了老百姓心目中的大件。因此,因为房产问题所带来的纠纷事件也变得越来越多了。事实上,很多人对于房产继承和确权这二者之间的区别不了解,那么,房产确权纠纷和继承纠纷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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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确权纠纷

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同时,也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据。

《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房屋产权登记,是物权公示的一种形式。房屋权属证书只是一种权利的证明,而不是权利本身,登记行为并创设权利。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属进行登记发证,只是对权利内容的一种书面记载,产生公示和公信的效力。但这只是一种拟制的证明效力。当所登记的房屋产权发生争议时,登记机关并没有裁判的权利。

因此,房屋登记只是权利设定和权利变动时进行公示的法定形式,虽然登记的结果可以作为确认权利所有人的依据,但是行政机关进行房屋权利登记行为本身不是确定权利归属的确权行为,而是对已经存在的权利进行确认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只有仲裁机关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才具有确定权利归属的效力。根据物权理论及产权登记的性质来看,应当是先有权利而后有登记,权利是内容,登记是形式。因此解决本案纠纷的实质问题就是权利的归属问题。

这一问题产生于权利请求人(即:A)与权利登记人(即:B)之间,与登记机关并没有实质联系。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也只有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也只有通过民事审判才能对权属纠纷作出正确的认定,才能让双方当事人充分享受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达到程序上的公平与公正。民事判决后,可以凭借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登记机关重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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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

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需要有效的证明和具体的步骤:

以上分别介绍了房产确权纠纷和继承纠纷,相信大家对于这二者的区别已经清楚了。希望大家在处理相关房产纠纷事件的时候,要明确是继承还是确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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